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6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6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63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芹欣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9894號),本院受理後(110年度簡字第1784號),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為:被告盧芹欣(原名 盧乃瑋 )基於妨害電腦之犯意,於民國110年3月13日某時,在臺北市○○區○○○街00號3樓之3住處,未經其配偶即告訴人 吳昭輝 之同意或授權,無故輸入告訴人行動電話之密碼,以此方式入侵告訴人行動電話之電腦設備,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8條之入侵電腦相關設備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涉犯刑法第358條之入侵電腦相關設備罪,依同法第363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於本院辯論終結前自行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於110年9月9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見本院簡字卷第7頁),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珮芳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