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403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03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盧忠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忠毅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忠毅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刑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本院亦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判決之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雖分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及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等情,有受刑人之刑事聲請書附卷可查,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自得依第51條之規定,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與數罪併罰之要件相符,自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各罪,雖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易字第1168號判決,定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依前開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惟仍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加計如附表編號1、3所判處有期徒刑之總和1年9月為重,是本院審酌前述定執行刑之內、外部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次數、侵害法益、犯罪時間間隔、罪數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本院已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惟受刑人於收受通知後迄未表示意見,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記錄在卷可稽,核與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無違。至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雖符合易科罰金之要件,然既與不得易科之如附表其餘編號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揆諸前揭解釋意旨,本件仍不得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涵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附表:受刑人盧忠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廢棄物清理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民國110年1月至同年9月間某時

111年1月8日、111年3月7日

110年4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144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14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72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1168號

111年度易字第1168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245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8日

111年12月28日

113年8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1168號

111年度易字第1168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24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2月7日

112年2月7日

113年8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07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07號(已執畢)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200號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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