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03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盧忠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忠毅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忠毅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刑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本院亦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判決之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雖分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及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等情,有受刑人之刑事聲請書附卷可查,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自得依第51條之規定,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與數罪併罰之要件相符,自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各罪,雖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易字第1168號判決,定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依前開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惟仍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加計如附表編號1、3所判處有期徒刑之總和1年9月為重,是本院審酌前述定執行刑之內、外部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次數、侵害法益、犯罪時間間隔、罪數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本院已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惟受刑人於收受通知後迄未表示意見,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記錄在卷可稽,核與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無違。至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雖符合易科罰金之要件,然既與不得易科之如附表其餘編號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揆諸前揭解釋意旨,本件仍不得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涵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附表:受刑人盧忠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廢棄物清理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民國110年1月至同年9月間某時
111年1月8日、111年3月7日
110年4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144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14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72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1168號
111年度易字第1168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245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8日
111年12月28日
113年8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1168號
111年度易字第1168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24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2月7日
112年2月7日
113年8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07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07號(已執畢)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2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