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號

原告 曾冠捷 地址詳卷

被告 林峰榮

莊博盛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簡上字第4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蕙芳

法官張羿正

法官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季慈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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