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557號原告世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芷芸 訴訟代理人 范菊禎
陳芸蒨 律師 林宏都 律師 劉韋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偉太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惟其於民國104年4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具狀追加,經核其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壹拾貳萬玖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原告僅繳納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尚欠柒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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