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選任受監護人特別代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364號聲請人 許錦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人之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
3年12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一項中關於「聲請選任 周裕 琁為特別代理人等語」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選任 江惠琴 為特別代理人等語」。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可參。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家事庭法官郭躍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書記官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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