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93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秀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三七五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秀貞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洪秀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提出各判決書為證。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二罪均係裁判確定前所犯,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受刑人洪秀貞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已│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犯罪日期│九十八年十二月八日│九十八年十月十二日│├───┬───┼─────────────┼─────────────┤│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九十九│九十九││案├───┼─────────────┼─────────────┤│年│字│毒偵│撤緩毒偵││號├───┼─────────────┼─────────────┤│度│號│一八七一│二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年│九十九│九十九│││案├─┼─────────────┼─────────────┤│後││字│簡│簡│││號├─┼─────────────┼─────────────┤│事││號│二三六一│八三00││├─┼─┼─────────────┼─────────────┤│實│判│年│九十九│九十九│││決├─┼─────────────┼─────────────┤│審│日│月│三│十│││期├─┼─────────────┼─────────────┤│││日│二十五│十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九十九│九十九││確│案├─┼─────────────┼─────────────┤│││字│簡│簡││定│號├─┼─────────────┼─────────────┤│││號│二三六一│八三00││日├─┼─┼─────────────┼─────────────┤││確│年│九十九│九十九││期│定├─┼─────────────┼─────────────┤││日│月│四│十一│││期├─┼─────────────┼─────────────┤│││日│十九│一│├───┴─┴─┼─────────────┼─────────────┤│備註│板橋地檢九十九年度執字第六│板橋地檢九十九年度執字第一│││三二五號│五六七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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