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公用地役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26號原告 李裕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念嫦 間請求確認公用地役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陳報原告請求確認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公用地役權存在所增價額為何?及面積約略多少平方公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三、被告王念嫦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書記官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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