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七七號
原告嘉義縣布袋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崑拱 送達代收人 林訓合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柒萬壹仟玖佰肆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 陸佰肆 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陸佰肆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曾文欣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B書記官張振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