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九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鄭秀珠律師
黃燕光律師 黃勝裕 律師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楊振芳 律師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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