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字第753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天揚興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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