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再易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再易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再易字第53號再審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俊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再審被告全發房屋仲介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柒萬貳仟元,再審原審係對本院九十七年度北簡字第一六八0四號及九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二一0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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