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7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惠如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
5月2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拾貳行之「100年」,應更正為「101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12行之「100年」,應更正為「101年」,顯係文字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 爰依 首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