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所載(乙○部分另經本院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
(二)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所載。
(三)證據: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一月十五日止之補貨單十五張。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被訴贓物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曾淑娟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