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2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陳福來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