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96號原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乙○○被告福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王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