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9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陳福來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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