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4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誣告等案件,經原告乙○○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黎錦福
法官曾正耀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