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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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40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 律師
楊珮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萬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