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878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非訟代理人 陳怡君 債務人 張松炎 債務人 張村光 債務人 張秀英 債務人 張秀琴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張松炎、張村光、張秀英、張秀琴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標的及數量,並應釋明請求原因事實。依聲請之意旨,如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本件債務人業已聲明拋棄繼承,並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
431號拋棄繼承事件准予備查在案,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