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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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67號原告常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有吳 訴訟代理人 王偉霖 律師被告 李柏慶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複代理人 蔡爵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7月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自行確明「http://www.facebook.com/ConquerEngineering」網站(下稱系爭網站)是否尚存在?如已不存在,並認影響本件請求,應於開庭期日前一週具狀表明。被告應於文到一週內陳報系爭網站是否存在或已變更,如已不存在或有變更,其時間、原因各為何?變更後之網站為何?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書記官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