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鳳小字第209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柒佰捌拾肆元,以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
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被告所不爭
執,並有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用卡帳單資料查詢表
、消費帳單明細查詢表、信用卡帳單、債權讓與證明書附卷
可參,應堪認為有理。被告雖陳稱希望能延後清償,然並未
舉證其有為此主張之權利,是尚不影響本件之判斷。從而原
告之請求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