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57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5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七一號
原告丙○○被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請求如主文所示之判決。
二、陳述:原告與被告甲○○係夫妻關係,訴外人 朱玉琴 係被告甲○○、乙○○之母,被告乙○○則與被告甲○○係兄弟關係,並均係朱玉琴之繼承人,緣原告於民國七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以新台幣(下同)一百五十萬元購得坐落台北縣中和市○○段○○○○號(重測前為台北縣中和市○○段尖山腳小一五六之三六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為台北縣中和市○○路○段○○巷○弄八之二號之房屋,所需款項除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貸款一百萬元(其後業已清償)外,訴外人朱玉琴亦贈與原告三十萬元,詎朱玉琴竟乘代理原告辦理上開房地之便,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將上開房地設定本金最高限額一百五十萬元之抵押權予朱玉琴,且原告亦未積欠朱玉琴任何債務,朱玉琴已侵害其權利,自應將上開抵押權塗銷,惟朱玉琴不幸於九十年二月間過世,被告等均為其法定繼承人,應將上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
三、證據: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件、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項權利證明書各一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被告乙○○則陳稱:系爭房地買賣時,伊母親朱玉琴有提供三十萬元,原告亦出資二十萬元,其餘款項則向銀行貸款一百萬元,但朱玉琴所提供之三十萬元係要贈與原告的,而當時因伊大哥甲○○在外欠債,為免債務人查封該房地,所以才會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與朱玉琴等語。
理由
一、被告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與被告甲○○係夫妻關係,訴外人朱玉琴係被告甲○○、乙○○之母,被告二人並均係朱玉琴之繼承人,緣原告於七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以一百五十萬元購得坐落台北縣中和市○○段○○○○號(重測前為台北縣中和市○○段尖山腳小一五六之三六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為台北縣中和市○○路○段○○巷○弄八之二號之房屋,所需款項除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貸款一百萬元(其後業已清償)外,訴外人朱玉琴亦贈與原告三十萬元,詎朱玉琴竟乘代理原告辦理上開房地之便,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將上開房地設定本金最高限額一百五十萬元之抵押權予朱玉琴,且原告亦未積欠朱玉琴任何債務,朱玉琴業已侵害其權利,自應將上開抵押權塗銷,惟朱玉琴不幸於九十年二月間過世,被告等均為其法定繼承人,應將上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之事實,已據原告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件、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各一件為證。被告乙○○對於原告主張訴外人朱玉琴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將上開房地設定本金最高限額一百五十萬元抵押權予朱玉琴一節,並不爭執,並於本院審理時陳稱:系爭房地買賣時,伊母親朱玉琴有提供三十萬元,原告亦出資二十萬元,其餘款項則向銀行貸款一百萬元,但朱玉琴所提供之三十萬元係要贈與原告的,而當時因伊大哥甲○○在外欠債,為免債務人查封該房地,所以才會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與朱玉琴等語;而被告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則原告主張系爭房地買賣時,朱玉琴雖有出資三十萬元,惟該款項係要贈與原告的,而就上開房地設定本金最高限額一百五十萬元抵押權,則係意在防止被告甲○○持上開房地對外借貸,並遭查封拍賣,其設定並未經原告之同意等情,堪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訴外人朱玉琴之法定繼承人即被告等就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春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朱家惠附表:
~i;~g2x10l6v;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
┌────┬───────────────────┬────┬────┬─────┐│設定日期│設定之土地及建物標示│所有權人│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民國七十│台北縣中和市○○段○○○○號│丙○○│本金最高│朱玉琴││八年三月│台北縣中和市○○段九六建物(門牌號碼為││限一百五│││二日│台北縣中和市○○路○段○○巷○弄八之二││十萬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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