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度交易字第1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1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三六O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楊梅茹湯宗華 告訴被告甲○○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起訴認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湯宗華、楊梅茹均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二紙在卷可按,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論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毓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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