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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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易字第18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忠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忠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潘怡珍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