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素惠 代理人 黃浩章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書記官楊慧萍附表:編號應補正事項1請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08年10月至109年12月及110年10月至12月間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或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若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並提出薪資袋或收入證明文件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2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投保資料明細。3聲請人如有其他尚未提出之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應一併提出(請提供自108年10月起,並補登至最新)。4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最近2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資料清單,並提出法定扶養義務人數之證明文件。5聲請人與受扶養人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提供自108年10月起迄今之所有補助資料)。6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包含保單價值準備金),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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