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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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補字第1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程佳莉 代理人 賴俊宏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書記官張皇清附表:
┌─────────────────────────────┐│債務人本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配偶如不同戶,││亦應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釋明無資力繳納聲請費及必要費用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補正委任狀。│├─────────────────────────────┤│應補正:││①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103年1月8日至108年1││月8日)有無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之負責人?││②若有,請陳報該(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②聲請前二年(即自105年12月至107年12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③聲請前二年(即自105年12月至105年12月)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105年12月至107年12月)內為下列││行為:││①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之行為。││②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5,600元。│├─────────────────────────────┤│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②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③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④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②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③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5年12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④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5年12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注意事項第22條之規定,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4項認定標準相符者,則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①聲請前二年(即自105年12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