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2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寅維指定辯護人黃秀惠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寅維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吳寅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該罪之法定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預見若遭判刑刑度非輕,被告又有施用毒品之習慣,足見意志薄弱,且被告覓保無著,認被告日後逃匿規避審理、執行程序之可能性甚高,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0年11月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另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49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而該署檢察官業於100年11月14日核發執行指揮書,並於100年11月15日將被告移至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此有該署100年執強字第2018號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參,是被告之原羈押原因已因另案執行中而消滅,爰依上開規定,對被告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李奕逸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美鳳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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