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28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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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2840號
原 告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訴訟代理人 范羽庭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廖清妹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755元,應繳裁
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3,1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