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涂雲傑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6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伍仟壹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伍
萬捌仟捌佰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一個月以內計付新台幣
壹佰伍拾元,逾期第二個月以內計付新台幣參佰元,逾期超過三
個月,至六個月以內部分,按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
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馮衍燕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200元
合 計 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