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5樓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字第120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証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補充如下:查被告無前科,係初犯,
犯罪後深知後悔,本院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緣酌予宣告緩
刑2年以勵自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
、刑法施行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