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勞小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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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勞小字第6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被告乙○○之住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姿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新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