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7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曉玉 代理人 何紫瀅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相關必要之證據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該裁定附件所示資料,該裁定已於107年11月6日合法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是聲請人本件更生之聲請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之1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惟考諸其立法理由,係為保障債務人之聽審請求權,然聲請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費有無繳納、程序要件是否齊備,乃繫屬程序上合法與否之問題,與實體上有無理由之聽審請求權保障分屬二事,故本件經裁定命補正後聲請人仍未補提資料,不受前開法條限制,併予指明。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書記官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