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0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裕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5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象牙雕像」壹座,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於民國105年3月23日,查獲被告陳明裕涉嫌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10月31日以105年度偵字第1323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象牙雕像1座屬保育類野生動物現生象產製品,且係被告因本案犯行所得之物,業經其供述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品象牙雕像1座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犯第40條、第41條、第42條或第43條第3項之罪,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得沒收之;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及供犯罪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沒收之,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明裕因上開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於105年10月31日以105年度偵字第13236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同年11月14日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上開扣案象牙雕像1座,屬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且係被告陳明裕所有等情,已據被告陳明裕坦承在卷,復有上開象牙雕像外觀照片影本、郵件發遞單影本、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研究發展處附設野生動物保育服務中心105年3月23日出具之臨時物種鑑定表影本、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523208300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象牙雕像1座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瓊琳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