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6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毒偵字第2003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扣押物(107年度聲沒字第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陳杰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以105年度毒偵字第200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之大麻1包,經送鑑定結果,確係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5年8月5日出具之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足證扣案之大麻1包,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違禁物無疑。另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其驗餘之毒品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將之與內裝之毒品分離,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所耗損之大麻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瓊琳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備註│├──┼───────────┼──┼─────────┤│⒈│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淨重10.55公克(驗│││││餘淨重10.47公克,│││││空包裝重0.82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