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364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非訟代理人 陳泰安 相對人 周麗花 債務人 李國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
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債務人李國喜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9年3月21日起至139年3月2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李國喜於89年3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1,250,000元
,借款期限至109年3月29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李國喜自106年1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06,40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債務人李國喜已於100年12月26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周麗花,然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權利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授信增補契約書、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6年度司拍字第364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1783│1558.00│10000分之181│└──┴───┴────┴───┴──┴────┴──────┘┌────────────────────────────────────┐│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36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四│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1│56│臺南市西港區│臺南市西│7層樓房│76│76│平│鋼筋│9.│平│全│││8│新興街107巷7│港區中洲│鋼筋混凝│.1│.1│方│混凝│02│方│││││號4樓之3│段1783地│土造│4│4│公│土造││公││││││號││││尺│││尺│部│├──┴─┴──────┴────┴────┴─┴─┴─┴──┴─┴─┴─┤│共有部分:中洲段60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