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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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7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明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明祥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拘役 陸拾伍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明祥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乃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吳明祥因幫助詐欺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受刑人之人格及數罪間之關係、所侵害法益之異同、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