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0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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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01號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陳侑成

債務人 謝仁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柒拾柒萬壹仟壹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2,472,243元

2.40%

自114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部份百分之二十,按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每月為一期)。

2

298,931元

2.40%

自114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部份百分之二十。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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