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0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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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01號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陳侑成
債務人 謝仁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柒拾柒萬壹仟壹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2,472,243元
2.40%
自114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部份百分之二十,按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每月為一期)。
2
298,931元
2.40%
自114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部份百分之二十。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