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520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欒永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春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76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