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3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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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板簡字第335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被 告 廖長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玖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陸萬陸仟肆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
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玖佰陸拾伍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前向訴外人美商美國商業銀行申請使
用信用卡,領用信用卡一張,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依信用卡注意事項約定,持卡人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原
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當期最低應繳金額,遲誤
繳款期限時,應自每筆消費之入帳日起至該筆帳款結清日給
付按年息19.97﹪計算之利息,並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詎被告未依約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尚積欠新臺幣
(下同)294,965元暨本金依原契約約定所生之利息126,737
元及違約金1,800元等未為清償,又原債權人即訴外人美商
美國商業銀行將對被告前述尚未清償之信用卡債權輾轉讓與
原告,被告應將上揭欠款金額給付原告,惟被告迭催未理,
為此本於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原另請求按月滯納金300元,於110年3月23日減
縮)等語,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注意事項、債權讓與
證明書暨附表、公告報紙等件資料為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
,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
,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之主張,可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等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均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一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書記官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