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9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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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87號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理人 謝惠慈
債務人林詠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陸佰肆拾參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零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四計算之利息,及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伍仟貳佰捌拾元,及違約金新臺幣壹佰元;㈡新臺幣貳萬零陸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四計算之利息,及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肆佰參拾壹元,及違約金新臺幣壹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