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3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13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相對人即債務人永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維建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明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仟玖佰陸拾伍萬叁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付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止之未受償違約金新臺幣肆佰陸拾壹萬捌仟叁佰叁拾伍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