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49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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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4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149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聖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79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周聖倫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綠色圓形錠劑壹粒(驗餘淨重零點貳捌肆壹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至第5行「拾獲第二級毒品MDMA一顆而持有之。」應更正並補充記載為「拾獲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綠色圓形錠劑1粒(驗餘淨重0.2841公克)而持有之。」;第6行至第7行「並當場扣得前開第二級毒品MDMA一顆(驗餘淨重0.2841公克)」應更正並補充記載為「並當場扣得前開綠色圓形錠劑1粒」,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周聖倫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MDMA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兼衡以其持有毒品數量非鉅,且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勉持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高中肄業學歷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綠色圓形錠劑1粒(驗餘淨重0.2841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另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含袋驗餘淨重2.09026公克),經鑑驗係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民國103年2月20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之檢體報告書1份在卷可查(見偵卷第58頁),然與上開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無涉,按毒品危害防制第1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查獲之第三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應以行政沒入銷燬,故不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7900號被告周聖倫男1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苗栗縣三義鄉○○○村○○○0號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2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聖倫(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明知MDMA係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3年1月26日上午1時許,在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上之「花中花酒店」,拾獲第二級毒品MDMA一顆而持有之。嗣於同日上午11時15分許,在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錦州街口為警攔檢,並當場扣得前開第二級毒品MDMA一顆(驗餘淨重0.2841公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本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周聖倫之自白,㈡扣案之前開第二級毒品MDMA一顆,㈢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可資佐證,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一顆(驗餘淨重0.2841公克),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檢察官汪南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書記官劉艾文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