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45號原告 馮汝廷 被告 陳麗萍
張權發
張峰榮 吳靖莉 王炯焜 卓新德
鄒其龔俊嘉
陳秋桐 陳秀麗 朱占財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經於101年7月11日具狀變更,變更後之聲明第1項前段為:請求被告陳麗萍、張權發共同給付原告26,900元,及共同捐助桂花鄉大樓全體住戶50,000元之大廈管理基金,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6,900元;第1項後段、第2項及第3項聲明分別為:⑴要求原告與被告陳麗萍、張權發、張峰榮、吳靖莉、王炯焜、 卓新得鄒其和 、龔俊嘉、陳秋桐、陳秀麗(均含其配偶)承諾3年內不得參加管理委員會選舉;⑵請求撤銷桂花鄉大樓第六屆管理委員會選舉,並重新辦理;⑶現任管理主任即被告朱占財應於前開委員會委員正式成立並就任後1個月內交接去職,並由擔任本大廈保全管理之保全公司派員接任等,乃屬以一訴訟主張數項標的,自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又核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復因上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1,650,000元,且三者聲明所追求之經濟目的並非同一,從而,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950,000元【計算式:1,650,0003=4,950,000(元)】,是上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5,026,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797元。另原告聲明第1項中段為請求被告陳麗萍、張權發於大樓內兩側進出之玻璃門刊登全開之道歉啟事,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繳裁判費53,797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3,000元外,尚應補繳50,797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50,79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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