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簡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簡字第431號

原告 詹柏祐

訴訟代理人 陳如梅 律師

被告 李凱華

訴訟代理人 劉政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展及變更為民國113年8月23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3年7月25日上午11時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宣判,惟上開宣判期日適遇颱風侵襲,本院轄區停止上班,又本件訴訟涉及項目及訴訟資料屬龐雜,有延展及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許采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