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955號
上訴人即
法定代理人 廖瑞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韻竹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3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查原告上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76,347.6元,及自112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與原審聲明不同),則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76,998元,如原告上訴聲明係擴張之意時,則就擴張部分之650元價額(計算式:176,998-176,348=65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