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584號債權人 游蔡美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碧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狀附表內編號2、3、4支票號碼誤繕,又編號4之
發票日亦誤繕,應具狀更正,併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㈡請提出債務人陳碧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