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自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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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自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自緝字第1號自訴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陸年肆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乙○○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足認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執行羈押。本院茲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訊問被告後,認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曾宏揚法官蔡廷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書記官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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