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06號原告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接管小組召集人 賴文獻 訴訟代理人甲○○被告 郭清寶 律師即被繼承人 洪坤鉚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書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四欄內關於:「本件被告李清溪既自94年9月4日起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43,754元未為清償」,之記載,應予更正為「本件被繼承人洪坤鉚既自92年12月23日起尚欠原告借款本金793,724元未為清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3年3月15日所為之96年度訴字第406號民事判決書,其事實及理由四欄內確有如本裁定書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訴字第406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訛,並有卷附96年度訴字第406號民事判決書1份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爰依法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柯盛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日
書記官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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