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3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363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5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蔡凱如┌────────────────────────────────────────────────────────┐│附表:97年度除字第1363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統一黑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11-Z0000000000-0│1│2,000││││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