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麗雪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8年1月22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第七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鄭雅文法官陳蒨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書記官楊國色

更多裁判書